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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介费(居间费)的合法性及调整规则

发布日期:2026-04-14 10:52    本文作者:豪德律师网    阅读次数:7

工程中介费(居间费)的合法性及调整规则


建设工程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居间人通过提供项目信息、撮合交易并收取中介费的现象十分普遍。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原则上,合法的工程居间服务受到法律保护。依法进行的居间活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居间人按约定收取居间费属合法行为。

01工程居间费的合法性与法律定位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一条款为工程中介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早期,建设工程领域曾禁止私自介绍工程收取“介绍费”,但随着《合同法》的施行,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当前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方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因受发布时间、地点、方式的制约而并非众所周知。向建筑施工企业报告招标信息并撮合建设方与施工方通过洽商签订《施工合同》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在(2014)民提字第74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向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报告招标信息并撮合建设方与施工方通过洽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02

导致工程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

尽管工程居间服务原则上合法,但特定情况下可能导致居间合同无效,核心标准是看居间事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明知委托人无资质而提供居间服务

在汉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李某在明知刘某个人不具有承包建设工程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约定由李某促成刘某以个人名义承包建设工程。法院认为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因此无效。


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居间活动

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介人帮助委托人“获取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评标专家名单”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信息,存在提前进行实质性磋商、泄露标底、串通围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由于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中介合同不仅无效,中介人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如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指出,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


03居间费支付与调整规则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因中介服务而成立的,中介人就可以行使居间报酬请求权。但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居间费过高”的情况,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调整。

在(2014)民提字第74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行业属于微利行业。双方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对居间报酬的过高约定,存在利益失衡的可能”。

该案中,一、二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的居间报酬从工程总金额5%调整为1%的做法,既符合建筑施工行业系微利行业的基本情况,也与居间人实际在居间活动中的付出相符,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04规范工程居间活动的建议

为保障工程居间活动的合法性,避免法律风险,中介人及委托人均应采取相应措施。

1、确保委托人具备相应业务资质

建筑企业或个人无资质、超越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由于中介合同的目的违法,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中介合同也因此无效。

2、中介人应规范中介行为,不得承诺保证中标

中介人应遵守招投标的相关规定,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不能帮助委托人获取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评标专家名单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信息。更不得提前进行实质性磋商、泄露标底、串通围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注意证据保全

只有中介合同,而无其他证据证明中介人提供实质性居间服务的,法院多认为仅报告招标信息及撮合招投标双方相关负责人相识,约定的居间报酬与其从事居间活动所付出的劳动不相符,可能显失公平,予以调减。因此,中介人应注意保存书面建议或往来邮件、短信、书函等交流凭证。


唯有在法律框架内运作,居间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建筑市场的秩序才能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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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刘楚瑶

西南林业大学法学硕士

业务专长:企业合规与公司治理、婚姻家事纠纷、环境保护、企业合规等

  研究生期间攻读生态法学,研究方向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在校期间任团支部书记,参与并组织“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研讨会第十五届云南省社科学术年会(西南林业大学专场)、2021年度中国环境法学会资源法治研究论坛、“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经济发展绿色转型”第六届生态环境共治研讨会、云南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年会第五届“全国林业和草原法治建设”学术研讨会等多个学术会议。多次荣获年度研究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并获得西南林业大学2022-2023年度优秀研究生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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