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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踩坑!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怎么结算

发布日期:2026-06-25 10:59    本文作者:豪德律师网    阅读次数:19

前言

有一种合同,建筑行业很普遍,但却很难摆在台面上说,它叫做“黑白合同”。

某施工单位中标一个住宅项目,中标价1.2亿,签了中标合同,备了案。结果没过几天,甲方递过来一份补充协议——价款压到1.05亿,工期缩两个月。态度很明确:不签?那就别想开工。

工程干完,到了结算,甲方拿出补充协议说“按1.05亿结”。施工方急了:中标合同备案在前,1.2亿白纸黑字!甲方反问:你实际施工按的是哪份合同?

一句话,噎住了。

备案的中标合同叫“白合同”,另行签订的那份叫“黑合同”,合起来就是建设工程领域臭名昭著的“黑白合同”。

今天我们就从法律角度详细地来拆解一下这个问题。

什么是黑白合同?

“黑白合同”,也叫“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中,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了两份或多份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经过招投标程序并备案的那份,通常被称为“白合同”(或阳合同);另行签订的、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那份,被称为“黑合同”(或阴合同)。

说白了,就是明面上签一份应付监管,背地里又签一份“真实”的。

这种现象在建筑行业为什么这么普遍?原因很现实:招投标制度要求公开、公平、竞争,但市场博弈中,发包方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中标后,发包方以“不签就不开工”、“不签就不付款”等手段施压,迫使施工方接受更低的价款、更短的工期、更苛刻的条件。而施工方为了拿到项目、维持生存,往往只能妥协。双方各怀心思,黑合同就这样成了行业潜规则。

但潜规则不等于法律规则。一旦产生纠纷,法院怎么判,才是关键。

强制招标项目与非强制招标项目

规则不同


在讲规则之前,必须先分清一个前提:你的项目是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

强制招标项目,是指《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依法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不存在商量余地。

非强制招标项目,是法律未要求必须招标的项目,但发包人自愿选择了招标方式。这种情况下,既然走了招投标程序,就要受招投标规则的约束。

两类项目的黑白合同裁判规则有所不同,下面逐一讲清。

两份合同都有效时

以中标合同为准

这是规则最清晰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为准确定权利义务。

换句话说,只要中标合同有效,不管你后面又签了几份“补充协议”、“备忘录”,只要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统统靠边站,以中标合同结算。

第2条第二款还进一步堵了一个漏洞:有些发包方不在合同里直接压价,而是通过“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方式变相降低工程价款。司法解释的态度很明确——这种合同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确认无效。

两份合同都无效时

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

现实远比规则复杂。很多黑白合同的纠纷中,中标合同本身就因为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另行签订的合同同样无效。两份合同都无效,怎么办?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4条给出了答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则的逻辑是:合同无效不等于白干。《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也确认了这一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既然合同无效,就不存在“以哪份合同为准”的问题,而是看当事人实际上按哪份合同在履行。

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哪份时

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

或按过错分担差价

如果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呢?司法解释说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但实务中,有时候连“最后签订的合同”都难以认定,或者参照任何一份合同都对一方明显不公。

这个时候,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给出了重要的裁判思路。

江苏一建与昌隆地产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案情不复杂:江苏一建和昌隆地产就同某工程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经招投标备案的中标合同,一份是另行签订的合同。问题是,两份合同都因为违反招投标法而无效。昌隆地产主张按中标合同结算,江苏一建有不同意见。

最高法怎么判的?裁判摘要的核心内容是:备案中标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而无效时,不存在适用“以备案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规则的前提。多份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应参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合理分配。本案中,最高法按照实际情况以6:4的比例分担了两份合同之间的差价损失。

这个案例给了我们几个重要启示:

第一,两份合同都无效时,备案合同并不一定占优。无效合同之间没有“谁优先”的效力位阶,关键看实际履行。

第二,当实际履行情况无法确定时,法院不是简单粗暴地选一份合同,而是可以在两份合同之间做合理的利益平衡。

第三,过错原则在此类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谁主导了黑白合同的签订,谁强迫对方接受不利条件,谁就要承担更多的不利后果。

客观情况变化例外

可以另签合同的情形

规则有例外。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3条针对非必须招标但进行了招标的项目规定:另行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这是一个重要的“安全阀”。建设工程周期长、变数多,如果在招投标时确实无法预见到某些重大变化——比如政策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剧烈波动、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严重不符、规划方案重大变更等——双方基于这些客观变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工期或价款,法律是允许的。

但要注意,这个例外适用门槛不低。必须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难以预见的变化”,而不能是当事人一方的主观意愿或商业判断失误。如果只是觉得当初报价高了想调价,那不叫客观情况变化,那叫反悔。

给施工方的五条实操建议

讲了这么多规则和案例,落到实务中,施工方到底该怎么做?五条建议,拿走不谢。

第一,中标合同签完后,原则上不要再签实质性变更的补充协议。 不管甲方怎么施压,你要清楚:另行签订的合同如果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要么无效,要么不作为结算依据。签了反而给自己添乱。

第二,如果被迫签订了黑合同,注意保存实际履行的证据。 既然两份合同都无效时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那么你到底按哪份合同在施工,就成了关键。施工组织设计、进度报表、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付款记录——这些东西能证明你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务必留存完整。

第三,遇到客观情况变化,及时签证并保留依据。 如果确实因为政策调整、材料暴涨、地质突变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内容,务必形成书面签证,注明变更原因,保留政策文件、市场报价等客观证据。这是你将来主张“客观情况变化例外”的底气。

第四,非强制招标项目要格外注意。 如果你主动选择了招标,就要受招投标规则约束。不要以为“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就可以随便签”,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3条说得很清楚,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走了招标程序,中标合同的结算效力同样受到保护。

第五,发生纠纷后,不要简单主张“以备案合同为准”。 江苏一建与昌隆地产案告诉我们,如果备案合同本身也无效,光喊“我有备案合同”是不够的。要从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多个角度综合论证,争取最有利的结算结果。

黑白合同是建筑行业的沉疴顽疾,不是一篇文章就能根治的。但至少,当你在合同上签字之前,应该知道这条路上有哪些坑、法院会怎么看、自己该留什么证。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但法律保护有准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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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璐琪

业务专长:婚姻家事、劳动纠纷、建设工程

参与办理了多起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纠纷,积累了较多的诉讼以及调解经验。注重情理法融合,善于通过谈判、调解与诉讼相结合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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