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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行政处罚诉讼

发布日期:2019-08-21 10:39    本文作者:豪德律师网    阅读次数:1503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4日11时许,孙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其老板谷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寿光文家街办八里庄村西侧南北路与村东西路路口处,与沿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至此转弯、而由韩某某驾驶的电瓶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原告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谷某(谷某某的儿子)声称能找人摆平,孙某某错过了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的三天时间,导致该认定书生效。
    据此认定书,孙某某被判交通肇事罪并服刑9个月。据此刑事责任判决,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孙某某的驾驶证,在刑事案件申诉的同时,又对此行政决定提起复议,复议维持后又提起行政诉讼。
    孙某某及其父亲打听到赵宝华律师做行政法律服务,出于信任,决定由赵律师代理申诉以及代理行政起诉。了解案情后,我及时指出了其案件中,交通责任认定书申请复核机会丧失而导致维权路径艰难的事实,孙某某对此明了,表示要穷尽一切法律赋予的救济手段,于是,赵律师接受了代理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目前的司法实践是将交通责任认定书作为技术证据,即专家鉴定结论使用的。对此认定,行政法上成为行政确认,相关法律规定了当事人有三天的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的救济途径。
    根据法律原理,有权不使过期作废。孙某某丧失对交通责任认定书复核的机会,导致检察院在对其刑事责任追究、交警在对其行政责任追究等程序中屡屡败北。教训深刻。但是,维权的路还没有走到尽头。
    另一方面,本案也表现出有关部门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惰政和立法上对当事人救济途径规定上的逼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