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赠予的房产未过户,能否撤销
发布日期:2019-08-21 10:12 本文作者:豪德律师网 阅读次数:1379
王男与朱女两人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女王小妹,后王男与朱女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最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王男抚养,双方婚后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双方之女所有,贷款由王男承担。后王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在案件审理中王男认为,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双方之女所有,但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物权规定不动产权属变更应以登记才能有效,现该赠 与行为尚未发生,要求撤销赠与,最终法院判夫确认两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行为有效。
律师点评:
1、两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属于双方共同处分共有房产赠与女儿所有,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知道签订相关协议的法后果,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
2、离婚协议是夫要双方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债务承担等涉及入身财产事项协商的结果,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并不因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赠与人就当然有权撤销赠与,故朱某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法不子支;
3、离婚协议杂了复杂的感情因素,应着重从是否有违当事人真意 、是否侵害子女和女方利益等角度进行考量,同时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站在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的角度,最终给出了支持有效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