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11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宣布自2019年5月15日施行。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首次制定并公布施行后,时隔12年的第一次修改,意义重大,反映了我国民主政治和人权保障事业深入发展的巨大成就,更是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向前推进的进军号。
一
总体以及结构上
原来条例是五章38条,新条例是六章56条。除头尾两章以及监督保障那一章以外,内容机构都有所变化:新条例第二章将公开的范围加上公开主体;新条例以公开的方式为依据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分列于第三章第四章,直接将原条例的第三章一分为二。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例中出现的时效期间,均是以“工作日”名称出现,该工作日根据我国关于劳动或工作时间的法律条例,是指标准工时下的工作日,即除去每周两天的休息日,以及国务院规定的法定假日以外的行政机关上班工作的日子。因此,一般情况下,如规定15个工作日,就等于三个星期,21个自然天数。
二
对行政机关的要求更加严格和细致
第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定专门机构负责。
将地方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明确为一个,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原条例除此之外还规定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这种改动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信息公开申请权,也有利于职责明确,避免推诿和政出多门。
另外,新条例还加了一款,“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要求行政机关规范公开信息工作。
对所有行政机关,新条例加上一个基本原则,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条例对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有专项要求: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门户网站应当设置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保持及时更新。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第三,加强工作考评。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依据原条例只有一个机制: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新条例规定的考评依据有七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政府信息发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三
对申请人知情权的保障更全面细致
被申请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答复的期限改为20个工作日。
新条例明确规定了被申请行政机关具有“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义务。
新条例规定了“应申请公开信息”往“主动公开信息”转换的条件,为推进阳光政府又开了一扇门!
四
对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这是新条例的另一重要亮点。
滥用申请权的认定条件:第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超出合理范围;第二,申请公开的频次超过合理范围。
对涉嫌滥用申请权的处理:1、让申请人说明理由。根据历史解释(原《政府公开条例》),该说明理由应当是指让申请人说明自己申请公开确为自己生产、生活或科研需要。2、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合理的应当答复。
行政公开,对国家来说是落实民主政治的必要举措: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正义看得见;对人民来说是落实人民主权的必由之路:没有知情权的满足,就没有公民有效参与国家事务以及各项行政决策的空间。新条例即将实行,相关行政机关,有信息公开需求的公民,你们都准备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