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聘合规管理(节选)
“招聘”作为劳动用工的起始环节,往往容易被忽视,因为严格意义上讲在这个环节用人单位尚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很多单位认为在这个环节是不存在合规风险的。因此用人单位经常会发生招聘广告具有歧视性内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或者发出录用通知书(offer)后又随意取消等不合规事件,导致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招聘阶段合规也不能忽视,劳动人事合规中风险点筛查要从招聘阶段开始。
下面笔者将从招聘应遵守的合规要求、合规风险防控两个阶段论述招聘阶段的合规管理。
一、招聘的合规要求
确定招聘阶段的合规要求需要首先确定招聘阶段的合规义务规范的范围,从合规义务规范中识别用人单位的合规义务,从而确定合规要求进而识别合规风险,合规义务是合规风险的参照系。
合规义务规范分为外部合规义务规范和内部合规义务规范。外部合规义务规范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等,内部合规义务规范主要是指企业规章制度、自我的合规承诺等。
(一)招聘合规途径
用人单位的招聘途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通过法规的形式作了相应的细化,主要设定了五种方式[1]:
(1)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2)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3)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4)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5)其他合规途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跨省大规模的招聘时用人单位应如何操作,各地区的规定不一。比如说广东省规定跨省、市招用流动人员,用人单位须持有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函,有组织地招收。在为用人单位查找合规义务确定合规要求时需注意检索用人单位所在地关于异地招聘是否有特殊的合规义务规范。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要注意采取合规的招聘途径,发布真实招聘信息,内容表述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内容不存在违规表述。对于用工需求大的规模以上企业,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方面考虑,建议在招聘时委托专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人力资源公司来进行。
(二)用人单位的合规义务及违规后果
1.招聘阶段合规义务
用人单位的合规义务,由外部的合规要求和内部的合规承诺构成。目前在招聘阶段需遵守的外部合规要求,笔者作了梳理。(参见表2-1)
表2-1 招聘阶段合规义务及合规风险点
[1] 参见《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7号)第10条。
用人单位自身的章程、制度、决议、决定、管理办法、条例、手册、指南、合同等作出的关于招聘的合规承诺,亦是用人单位应遵守的合规义务,如有违反,视不同情形,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
2.违规后果
2018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通过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招聘中不得具有的行为,对于用人单位的隐形不公平的就业歧视设置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该禁止行为共计11项:
(1)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5)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6)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8)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9)不得歧视残疾人。
(10)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1)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在这十一项合规义务清单中发生最频繁的是用人单位以求职者具有传染病为由不予录取,比如说乙肝,还有的用人单位会限定女性求职者必须为已婚已育、二胎已育等,其实这实际上是对女性求职者的变相歧视,因此这些招聘条件都是违法的。
国家同时对于上述细化的禁止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1)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2)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韩冉冉,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合合规研究院研究员、点睛网特邀劳动法讲师 。
服务数十家顾问单位,为多家单位设计并提供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管控体系,具有丰富企业非诉服务经验。2020年开始进行合规研究,2021年加入济南中合合规院,担任合规培训师,从事劳动人事合规研究及项目建设,主持并参与多个合规建设项目,取得良好效果,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擅长专业领域:企业劳动用工领域、合规研究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