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某某公安行政不作为案件
发布日期:2019-08-21 10:42 本文作者:豪德律师网 阅读次数:1683
【案情简介】
李某某自己的老房子被有关政府部门鉴定为危房,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期限届满后,李某某仍没有拆除,于是城管部门决定实施强制拆除。拆房子当时,李某某打110报警,某某公安分局派员赶到现场,当场告知李某某该拆除行为属于政府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职责范围。在制作接警记录以后,撤回警力。次日,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某某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
赵宝华律师、李豪律师作为某某公安分局的法律顾问律师代理某某公安分局一审应诉并参与二审审理活动,维护了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某某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某某公安分局依法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不属于行政不作为,裁定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李某某所诉为公安局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一、行政不作为的构成
行政不作为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职责为前提,分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和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两种表现形式。本案中,作为被告的某某区公安分局对于危房的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查出的法定职责,因为该行政行为属于政府行为,属于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法定职责范围。一句话,某某公安分局作为行政主体并没有原告诉求事项的法定职责,因此在实体上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表现
行政不作为分为拒不履行和拖延履行两种表现形式。案件中,某某公安分局接警后及时出警,按照办案程序积极处理并告知报警人救济途径等等,都是积极的作为行为,既没有拖延又没有拒绝作出行为。因此,某某区公安分局的表现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提出了申请、证明被告有能力作出相应行政行为而未作出。该案中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被告有查处政府拆除危房行为的法定职责,因此属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被告只要举证证明自己做出了自己应当做的行为,既没有拖延有没有拒不做出任何行为,就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因此,两级法院的裁定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