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细化高空抛物责任
发布日期:2020-08-31 16:11 本文作者:豪德律师网 阅读次数:1658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的最大特点并不在于抛掷物本身,而在于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民法典》不仅正式把高空抛物作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同时还新增了补偿人的追偿权,有望改变“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困局。近日,记者针对部分市民的反映,走访了多个小区,对城区的高空抛物现象进行了了解,并邀请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结合具体案例对《民法典》中有关高空抛物的条款进行解析。
◆记者调查
在建楼上“飞”下饮料瓶险酿事故
7月24日下午6时许,市民孙女士开车路过奎文区北宫东街与文化路交叉口附近时遭遇了惊险一幕。
“当时是下班高峰期,车多人多,我开得比较慢,突然看到从空中落了一个东西,前面骑电动车的市民为了躲避突然往左侧偏离,我差点就撞上对方,多亏刹车及时。”孙女士说,她注意到,落下的东西是一个空饮料瓶,“北宫东街与文化路交叉口以南路东有一处在建的楼房,东西就是从未完工的楼上掉下来的,不知道是人为的还是被风吹落的,因为没有人员受伤,大家就都各自赶路了。”
25日,记者来到该路段,看到此处文化路两侧均有在建楼房。虽然在人行道上架设了长约50米的防坠物安全通道,但因为在建楼房和工地上的吊车与马路之间的距离不过几米,如果有人高空抛物,很容易落到道路上。
小男孩五楼抛物砸到邻居头
家住奎文区樱园小区的王女士之前曾经遇到一件让人生气的事。
王女士表示,今年的5月初,她抱着4个月大的女儿准备到楼下晒太阳,刚走出单元门,头就被一个东西砸了一下。“我当时就觉得头疼,低头一看地上有一个还有少量水的矿泉水瓶。”王女士说,她回头寻找,但并未发现身后有人,这时候听到楼上传来了一声“阿姨,对不起”的声音,她抬头一看,一个小男孩从五楼楼道窗户那里探出头,“我当时非常生气,正想问男孩为什么从楼上往下扔东西,小男孩转眼就不见了。”
王女士并未看清楼上男孩的脸,不确定是不是五楼家里的孩子,而且她当时只是头疼了一下,并无大碍,所以就将此事放下了。“这件事让我一直十分后怕,要是当时瓶子打到我女儿头上,后果不堪设想。”王女士表示,碰到这种事比较难处理,因为都是邻居,怕上门找了人家不承认很尴尬。
部分小区有高空坠物安全隐患
24日,记者走访了君尚假日、东方太阳城等小区,很多居民都表示,在高层小区里最怕高空抛物,可总有些不自觉的人会从楼上抛下饮料瓶、烟盒之类的物品。除了高空抛物,一些小区还存在高空坠物的安全隐患。
在东方太阳城小区居住的李女士表示,前几天刮风,她就很担心单元门上方平台的那些花盆被风刮下来砸到人。24日,记者来到该小区,看到在一个多层楼房单元入户门上方平台上摆着五六盆花,周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在另一个单元楼三楼,住户在两个窗台之间用板子搭了一个置物板,上面放着一个陶罐。如果遇到恶劣天气,这些东西很可能坠落。
家住君尚假日小区的杜女士告诉记者,他们小区最北面是一栋公寓,租户较多,经常有人从楼上往下扔烟头,虽不至于砸伤人,但确实会被吓一跳,而且也很不卫生。遇到这种事情,物业只能发通知提醒,也没有别的办法,毕竟去找扔烟头的人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家住经济区逸景和公馆小区的张先生对记者说,有一次他路过自家单元楼南侧,楼上突然掉下了一个拖把,幸好没有砸到他。事后经过调查,拖把是从五楼住户家里掉下来的。“这家住户平时为了晒拖把,在窗户外面绑了一根绳子,把拖把绑好晾晒在外面,当天正好刮大风,拖把就掉下来了。”张先生表示,因为没有受伤,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
◆法律条款
事实上,高空抛物行为治理确实存在很多难点。首先,由于高空抛物行为具有复杂性,既涉及人身财产权益又涉及公共安全,对于具体罪名的确定存在一定程度的难度;其次,一旦高空抛物行为没有目击者或者没有被监控录像拍下来,受害者举证就相当困难。此外,民事追偿也是一大难题。
《民法典》将高空抛物列入违法行为,经过细化和完善后的条款解决了不少法律困惑。《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明确补偿人具有追偿权。“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相当于承担垫付责任,而不是以前《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连坐”责任,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对侵权人享有追偿权。
◆以案说法
【案例一】市民李先生乔迁新居,搬家的时候因窗帘杆太长,嫌从走楼道往下拿太麻烦,就顺手将窗帘杆从窗口扔了下去。没想到窗帘杆砸在了邻居王女士的车上,车被砸了一个大坑。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王女士的损失由谁来赔偿呢?
【律师解析】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案件”可以根据有无明确的抛物行为人、有无明确的管理责任人等作进一步的细分,是否有明确的抛物行为人和管理责任人对于最终处理结果也有不同的意义。
本案是一起抛物行为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这类案件与一般的打架伤人或机动车伤人的普通侵权案件没有实质区别,都是由于被告主动实施违法行为致人损害。在法律的适用上,遵循“自己责任”原则,由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谁抛了,谁负责”。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高空抛物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在损害事实发生以前受害人无法确定,因此,其侵害的利益实际上是社会公共安全,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在“高空抛物”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抛物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王先生是重庆市大渡口区某一小区的居民,在自家(一楼)阳台外洗衣服时,被高空突然掉落的一根塑料棒砸伤。经送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肾挫伤、脾挫伤、左侧腰背部软组织挫伤等。经过调查了解,始终无法确定具体是谁从楼上扔下的塑料棒,王先生楼上的三号房、四号房均存在抛掷或坠落塑料棒致伤王先生的可能性。根据《民法典》,王先生的损害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解析】上述案例中,经过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如果三号房、四号房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由三号房、四号房的使用人给予王先生补偿。公安等机关也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在三号房、四号房的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
【案例三】近日,烟台市芝罘区富春山居小区一名居民在楼下看孩子时,被楼上业主扔下来的啃食的玉米棒子砸中,在无人应答的情况下,受伤居民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封存了证物。为了配合调查和解决事件,该小区物业下发了一份通告,指出封存的证物现正在做DNA检测,请肇事者主动到派出所自首,否则将对全楼住户做DNA检测,届时,除追究肇事者责任外,肇事者还需要承担全楼所有人员的DNA检测费用。通告中,附加了《刑法》和《侵权法》中关于高空坠物造成人身损害条款的内容。
【律师解析】上述案例中,该居民被玉米棒子砸中,应由抛掷玉米棒子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不确定抛掷人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DNA检测,最快速找到侵权行为人。如果经调查仍然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即使受害人不报警,物业管理人员也有责任帮助寻找肇事者,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是《民法典》规定的物业管理人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