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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校园欺凌 需要共同努力

发布日期:2020-10-26 13:44    本文作者:豪德律师网    阅读次数:1442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备受社会关注。近日,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民警走进潍城区永安路小学,为师生们上了一堂防治校园欺凌课。民警提醒,家长平时不光要关心孩子的学习,也要注意孩子情绪等方面的变化,多与孩子沟通,发现校园欺凌要及时与老师联系。


警惕隐性欺凌和软欺凌

  10月21日,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民警郭鹏到潍城区永安路小学,为全校师生上了一堂防治校园欺凌专题课。

  郭鹏表示,发生在学校校园中、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来自于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言语羞辱,敲诈,勒索,殴打、身体羞辱、网络暴力等行为都算作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有很多严重的暴力事件,但也有很多隐性欺凌和软欺凌。“很多人知道暴力的殴打是校园欺凌,却并不知道孤立、排挤、起外号等也属于校园欺凌,这些行为可能导致孩子不愿意上学、情绪低落等。”郭鹏在课上告诉学生们在学校要团结友爱、相互包容,学会避免矛盾冲突,不能欺负同学。

  许多学生在听完防治校园欺凌专题课后感触颇深,一位张姓同学表示,他听完课后学会了如何保护自己,以后会与同学好好相处,绝对不会做校园欺凌者。“以前不知道隐性欺凌还有软欺凌,通过警察叔叔讲课我才有所了解,以后我也会多注意,肯定不会欺负同学,如果被同学欺负了,也要按照警察叔叔说的及时告诉家长和老师,不能自己埋在心里。”这名同学表示。

家长老师多与孩子沟通

  郭鹏表示,防止校园欺凌家长和老师都有责任,家长平时不能只关注孩子的学习,也要注意孩子情绪的各种变化。比如家长发现孩子最近一段时间心情低落、不愿去上学、成绩下滑,这时不要急于批评孩子,应该心平气和地跟孩子沟通,看到底是什么原因。

  此外,家长要教育孩子一定要善良,不能去欺负其他同学,不让孩子成为施暴者;教育孩子做一个不惹事,遇事也不怕事的人,被欺凌后不要懦弱,要用正当合法并且有效的方式保护自己,及时告诉家长和老师。

  除了家长,学校的教育也十分关键,学校教育是青少年教育的决定性环节,是预防校园暴力最基本、最重要的一条防线,老师要多多深入到班级,和学生谈心,了解学生状态。遇到学生厌学、胆小怕事、同学纠纷、情绪变化等异常情况,或接到学生反映、求助等情况一定要及时处理,对于出现欺凌苗头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沟通家长一起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诉讼中心主任王晓倩律师表示,校园暴力是侵犯自然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指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已明确将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在校园中,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暴力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