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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最高检发布新规 巡回检察将增强透明度 02 最高检:巡回检察发现监狱看守所问题3万余个 看守所巡回检察明年起在全国推开 03 今年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问题9931起 04 公安部再推9项交管新措施 05 外交部:中方将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及对等原则处理美官员赴华签证申请 NO.1 最高检发布新规 巡回检察将增强透明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27日发布《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内容、方法和程序,及时解决制约巡回检察工作的难点堵点问题。规定明确,巡回检察分为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四种方式。规定指出,巡回检察工作可以适当引进医疗、安监、审计、鉴定等专业力量参加;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代表参加巡回检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巡回检察情况,增强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NO.2 最高检:巡回检察发现监狱看守所问题3万余个 看守所巡回检察明年起在全国推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27日发布统计数据,自监狱巡回检察开展以来至2021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监狱巡回检察3856次,共发现监狱问题30253个;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682个,已立案查办职务犯罪138人,发现派驻检察存在的问题1062个。2021年4月至10月,最高检在20个省(区、市)部署开展看守所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共发现看守所存在的问题4230个,发现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线索62件,发现派驻检察存在的问题763个。据介绍,根据最高检党组决策部署,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将于2022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NO.3 今年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问题9931起 记者27日在2021年度全国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针对一些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隐藏蛰伏较深的情况,全国扫黑办把深挖彻查“保护伞”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清除害群之马”统筹推进,做到线索同查、案件同办、督导同驻,着力推动对专项斗争期间“有黑无伞”、未查深查透的涉黑涉恶案件回溯倒查,从执法司法腐败案件中,循线对比碰撞,依纪依法深挖彻查一批“保护伞”。今年以来,共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问题9931起,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569人,移送司法机关1037人。 NO.4 公安部再推9项交管新措施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公安部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推出9项交管便民利企新措施。 记者27日从公安部新闻发布会获悉,公安部近日发布了新制修订的3个部门规章,其中,《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登记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此次公安部推出9项交管便民利企新措施,包括3项便利车辆登记新措施:推行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推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推行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4项便利驾考领证新措施: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2项减证便民服务新措施: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 公安部还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公安交管执法规范化建设,对发现民警辅警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参与驾驶人考试作弊、参与买分卖分等问题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制修订3个部门规章,是为了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便捷高效公共服务的新需求,通过制度完善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刘宇鹏说。 据介绍,近年来公安部陆续推出“全国通办、一证快办”等69项交管便民改革措施,窗口改革已惠及9亿多人次,互联网服务惠及32亿多人次,为群众和企业节省办事成本800多亿元。今年6月1日起推行的12项交管改革措施,已惠及2亿多人次,其中8000多万名驾驶人申领电子驾驶证。 NO.5 外交部:中方将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及对等原则处理美官员赴华签证申请 据报道,美国政府近期向中方提出拟派主要来自美国务院和国防部的18名官员赴华,在北京冬奥会期间为美国运动员提供安全和医疗支持,接下来还可能将为另外近40名官员递交签证申请。对此,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12月27日证实,中方已经收到美方有关人员的签证申请。此前美方出于政治操纵的目的,在没有受到邀请情况下,自导自演了所谓不派外交或官方代表出席北京冬奥会的闹剧。对于美方要派由政府官员组成的团队来华并提出签证申请,中方将根据国际惯例、有关规定和对等原则进行处理。“我们再次敦促美方践行奥林匹克精神,停止把体育运动政治化,停止任何干扰破坏北京冬奥会的言行。” 法条带读 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价被冻结股权,经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应当在能够控制变价款的情况下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程序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并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 确定参考价需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关材料的其他主体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股权所在公司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