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潍坊某公司劳动待遇争议仲裁案
发布日期:2019-08-21 10:32 本文作者:豪德律师网 阅读次数:1534
张某某称2018年6月30日至2019年1月9日期间,在潍坊某公司工作,按照协议约定,工资由4000元基本工资及2600元绩效工资组成。潍坊某公司因全国性蔬菜市场行情不好导致效益不佳原因,欠发其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绩效工资,欠发其2018年12月及2019年1月9天工资,故申请仲裁。
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孙天锋律师代理潍坊某公司作出答辩:张某某与潍坊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申请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2018年8月7日步张某某与潍坊某公司平等自愿签订《试验田经营管理内部承包协议》,根据约定,申请人承包潍坊某公司承租的410亩耕地作为试验田,发展种植养殖业务,完成指标任务,自负盈亏。张某某不向潍坊某公司提供劳动或服务,不接收其劳动管理,不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自雇员工劳务,全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与潍坊某公司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不是潍坊某公司的劳动者。
承包协议中约定的张某某工资为基本工资4000元(该工资已计入试验田人工费)+绩效工资,该工资实际上是承保利润,绩效工资约定在每季(约6个月)核算盈亏之后再考核支付。2019年1月4日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进行核算张某某未完成利润指标,并且有亏损,张某某并不符合领取绩效工资的条件,因此其要求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绩效工资的主张应当被驳回。承包协议还明确约定,张某某2018年下半年按每亩200元净利润指标向潍坊某公司交纳净利润,完不成利润指标按亏欠额的10%对申请人进行处罚。经核算2018年下半年张某某造成亏损40709元,根据约定应赔偿答辩人的损失。故不仅不应给其利润,潍坊某公司对损失还有依法索赔的权利。
结果,劳动仲裁委认为双方是劳务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依法驳回了张某某的仲裁请求。律师代理单位答辩有理有力有据,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