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9-08-21 10:33 本文作者:豪德律师网 阅读次数:1740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0日徐某某由潍坊某某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的生产负责人孙某某泽招聘到某某公司从事找布工作,某某公司未与徐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6月1日徐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住院治疗进行了截肢手术。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某某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徐某某依法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仲裁认为】
徐某某提交的工作服和工作牌两份证据均印有某某字样,工作牌中内容为姓名:徐某某,职务:找布,编号:0142。徐某某系2017年6月1日受伤,2017年6月3日的借款条经手人为孙某某,用途为徐某某医疗预支工资,再通过徐某某与孙新泽的通话录音,也能证明徐某某的主张。徐某某作为劳动者已完成证明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公司虽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交工资表、考勤表等由单位掌握的证据。
【仲裁裁决】
徐某某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