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尧王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12-30 14:01 本文作者:豪德律师网 阅读次数:1844
案情简介
“尧王.洋溪花林”项目系由山东尧王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开发,经过依法组织招投标,最终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标,承建尧王.洋溪花林项目第1、2、11、12、21、22、23、24号住宅楼和1、2、4号车库工程,双方签署了相关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6月,被告在未事先告知且征得尧王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撤出了施工工地。为降低损失,原告只能另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2016年10月涉案工程基本完工,需被告提供其施工期间的施工资料,并协助办理验收手续,但被告拒不配合。2016年10月1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及移交施工资料的通知,被告拒收。2016年10月21日,原告通过登报方式公告送达上述解除合同及移交施工资料的通知,被告至今不予回复。另,被告施工期间,原告为其垫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等相关费用和对于因被告停工给原告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以及部分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产生的返工费用,原告将另行主张。
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尧王·洋溪花林”项目第1、2、11、12、21、22、23、24号住宅楼和1、2、4号车库的全部施工材料,并协助办理上述工程主体验收手续。
被告凯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
判决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尧王·洋溪花林”项目第1、2、11、12、21、22、23、24号住宅楼和1、2、4号车库主体部分的施工管理资料、施工准备技术资料、施工测量记录、施工物质资料、施工试验检验记录、施工过程记录、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并协助原告办理上述主体工程验收手续。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解析
建设单位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竣工验收资料的搜集,避免更换总包时被其掣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