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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德研究】《政府投资条例》亮点综述

发布日期:2019-05-29 09:59    本文作者:豪德律师网    阅读次数:1075

2019年4月14日,李克强总理签发了国务院第712号令,备受各界关注的《政府投资条例》(下称“条例”)将 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因政府投资具有公共性,公众必然要求政府对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结果进行有效的约束和规定,故以法律文件规范政府投资全过程十分必要。条例的发布对推动政府投资治理管理现代化、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其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立法目的、政府投资定义及投资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补充作用,市场无形之手和政府有形之手相互配合。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二、明确政府投资原则和投资方式。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投资方式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三、规范政府投资流程。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进一步体现“放管服”改革和提高决策效率。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四、通过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事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第十五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五、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事中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通过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达到全程监督目的。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