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干工程的老板,你们有没有遇到过这种糟心事?
好几年前接下一个项目,当时按照政策,这个工程按理是要走招投标流程。但双方图省事,没有招标就直接签了施工合同,工程干完,验收也合格了。可甲方迟迟拖着工程款不给,一拖再拖。
等到你准备去法院起诉要钱的时候,对方甩出一句话:“当初这个项目属于必须招标,你们没招标,合同无效,工程款不能按原合同结算。”
一句话直接把施工方打懵。不少施工队遇到这种情况,心里一下子就没底了:合同真的无效吗?辛苦干完活,钱是不是就要不回来了?
一
建工司法解释二
放到以前,风险确实非常大。 按照过去裁判思路,如果签合同的时候项目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却没有走招标程序,法院很大概率会直接认定施工合同无效。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虽然实际施工了,仍然可以要钱,但是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等约定,很有可能得不到支持,最后到手的钱大打折扣。甲方也经常拿 “合同无效” 当做拖欠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不过一条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给很多遇到历史遗留问题的工程人带来转机。这就是2026 年 6 月 30 日正式施行的《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未经招标订立合同,起诉时该工程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 很多人看完条文一头雾水,用大白话翻译一遍:签合同的那一年,项目确实要求招标;但是等到你现在起诉要钱的时候,国家政策已经调整,这个项目不再需要强制招标了。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单单因为当年没有招标,就判定你们这份施工合同无效。 对“当年没招标”这个历史瑕疵,法院的眼光从“签合同那一刻”放到了“起诉打官司这一刻”。 这条新规出台,主要是因为早些年国家强制招标的门槛比较低。后来发改委调整规则,把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提高,一大批中小型工程退出了强制招标清单。很多早年的项目,当年必须招标,现在已经不需要了。如果还一刀切判定合同无效,明显不符合政策变化,也容易助长一方反悔、欠钱不还的风气。 但是在这里,必须给大家泼一盆冷水,这条新规不是万能解药,有几个关键点,甲方、乙方都要看清楚,避免踩坑。 01 有严格适用条件 想要用上这条新规,需要同时满足两点: 1、签约当时:项目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2、起诉之时:该项目已经不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如果到你起诉的时候,这个工程依旧属于法律强制要求招标的范围,当年没招标,合同依旧会被认定无效。 02 并不百分百合同有效 法条写的很清楚:不应仅以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 “不单单因为招标问题无效”≠合同一定有效。如果这份施工合同,还存在没有施工资质、违法分包、挂靠等其他问题,合同依然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03 合同有效≠工程款立刻能拿到手 即便合同被认定有效,也只是扫清了一大障碍。施工方依旧要拿出完整证据:施工合同、施工资料、签证单、验收记录、结算单、催款记录等,证明工程确实完工、质量合格,甲方欠付工程款具体金额。证据不足,依然存在败诉风险。 二 给乙方(施工队)的建议 1、遇到甲方拿 “当年没招标、合同无效” 拒付工程款,不要直接自认理亏。先查清楚,现在该项目是否还属于强制招标范围; 2、项目完工后,尽可能补齐结算文件,让甲方签字确认; 3、工程款拖欠时间久,尽早启动维权,不要无限期拖延。 三 给甲方(建设单位)的提醒 不要习惯性拿 “未招标、合同无效” 当做拒付工程款的挡箭牌。一旦项目现在已经不属于强制招标,该抗辩理由很大概率站不住脚。甲方应当提前评估项目历史遗留风险,积极协商结算付款,避免后续诉讼产生更多违约金、诉讼费损失。 这条新规解决了很多历史遗留工程款难题,但每一个工程案情都不一样。如果你手里就有早年未招标、工程款久拖不决的项目,可以对照这条规则,看看你的案子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作者简介】 张璐琪 业务专长:企业合规与公司治理、环境保护、劳动纠纷等 研究生期间攻读生态法学,掌握了生态法的立法逻辑、制度体系与实践应用方法。研究方向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研究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构建、法治保障路径及实践应用策略。同时,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参与并组织“2021年度中国环境法学会资源法治研究论坛、“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经济发展绿色转型”第六届生态环境共治研讨会、云南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年会第五届“全国林业和草原法治建设”学术研讨会等多个学术会议。 入职豪德以来,深耕民商事、刑事法律服务、环境资源与生态保护相关法律领域,理论基础扎实,实务态度严谨。专注于案件材料梳理、法律文书撰写、法律研究与客户辅助服务,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可靠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