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工程干完、验收通过,很多承包人以为就能顺利拿钱。但到了结算环节,发包人扣款理由一个接一个:质保金先扣5%,审计没出来不能结,结算资料还在审……这些扣款哪些合法、哪些是拖延手段,必须心里有数。
一
误区一:
质保金想扣多少扣多少
住建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明确,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发包人扣5%甚至10%本身就违规,超过2年不返还更无依据。最高法2026年6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五进一步明确:工程中途停工、承包人已退场且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的,质保金应自退场之日起算1年后返还,不应无限期扣留。 二 误区二: 约定“以审计为准”就得无限期等 政府投资项目常约定“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部分发包人借此“以审压款、以审拖款”。最高法典型案例四明确:合同虽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但审计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出具报告的,承包人可在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法院应予准许。 三 误区三: 发包人拖着不审核只能干等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这就是“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送审价”规则。但适用有两个前提:一是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且要写在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仅靠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最高法复函明确表示“不能简单推论出双方具有一致意思表示”;二是必须约定明确的答复期限和逾期后果。建议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结算价格。” 四 误区四: 合同没约定利息就没有利息 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是违约金,合同没约定也得付。《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标准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LPR计息。第二十七条明确起算时间:工程已交付的从交付之日算;未交付的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算;既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从起诉之日算。即便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有争议、尚未完成结算,承包人仍有权主张利息,发包人以“没结算不该付息”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五 误区五: 固定总价合同没干完也按总价结 固定总价不等于“干多干少一个价”。最高法典型案例三明确:固定总价合同因故解除、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剩余工程由第三人完成的,已完工部分价款可采用“比例法”确定——以鉴定的已完工部分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系数,乘以合同固定总价。该案合同总价8900万元,比例系数83.5%,最终据此结算,既不机械套用总价,也尊重了合同约定。 结算是工程款回收的最后一公里,也是争议最集中的环节。签约时就要把质保金比例、审核期限、逾期后果写进专用条款;履约中注意留存交付记录和结算文件送达凭证;遇到无理由扣款或拖延,及时通过司法鉴定、诉讼主张权利,不要被“行业惯例”吓住。
【作者简介】 张璐琪 业务专长:婚姻家事、劳动纠纷、建设工程 参与办理了多起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纠纷,积累了较多的诉讼以及调解经验。注重情理法融合,善于通过谈判、调解与诉讼相结合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