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干工程的老板,多半对这套操作不陌生:项目还没正式开标,双方坐下来,把干什么活、多少钱、什么时候完工,先在饭桌上、在一份“意向书”里谈得明明白白;等谈拢了,再回头走一遍招投标流程,中标通知书一拿,皆大欢喜。
很多人觉得,招投标嘛,就是走个过场,先把活攥在手里才踏实。
但从2026年6月30日起,这套“先谈好、后招标”的老办法,被最高人民法院新出的一条规定直接判了“死刑”。
一
新规一句话:中标前先谈
实质内容,中标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二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或者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投标人中标,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禁止先行就实质性内容谈判的规定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总结一下,新规专门打击两种情形:
第一种,叫“明招暗定”。 在中标人确定之前,招标方和投标方就通过意向书、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形式,把工程范围、工程价款这些实质性内容谈好了,而参与谈判的这家最后正好中标。
第二种,叫“先上车后补票”。 双方先协商着把施工合同签了,事后又通过招投标程序,再补签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新规说得很直白:这两种情况下的中标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
二
问题到底出在哪儿?
合同一无效,麻烦是连锁的
有老板可能不以为然:合同无效就无效,反正活是我干的,钱还能少了?
还真可能。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至少有三个现实风险会落到干活的人头上:
一是合同里的“护身符”全没了。 你当初精心约定的付款节点、逾期违约金、结算方式,都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合同无效,对方耍赖拖延付款时,你想照着合同追违约金、追利息,往往就站不住脚。
二是要钱变得被动。 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就质量合格的部分“参照”约定主张折价补偿。注意两个前提:得能证明工程质量合格,还得拿得出当初约定价款的证据。材料一散、口头一说,就容易被对方压价、扯皮。
三是可能牵出更大的事。 所谓“先谈后招”,本质上已经踩到了串通投标、虚假招标的红线。一旦被其他落选的投标人举报,轻则废标、中标结果被推翻、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串通投标的刑事风险。
最憋屈的是,往往不是主谋的实际施工人、小包工头,反而成了最后捧着一份无效合同、四处要工钱的人。
三
怎么办?这几条,
现在就能落地
实践中,确定“应付款之日”可以分为两大类情形:
01
必须招标的项目,
中标通知书没下来之前,
别碰实质内容
工程范围、价款、工期、质量标准,一个字都别提前写死。实在要表达合作意愿,可以签意向书,但务必写明“本意向不具法律约束力,具体以正式招投标结果为准”。
02
别再“先签合同,后补招标”
这正是新规点名的第二种情形。正确顺序永远是:先依法招投标,中标之后,再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正式合同,顺序不能颠倒。
03
已经先谈了、先签了的,
赶紧补救。
中标后,用正式的中标合同把双方权利义务重新、完整地固定下来,并按规定备案;同时把施工过程中的证据留好——往来函件、签证单、验收记录、能证明质量合格的材料,一份都别丢。真走到诉讼那一步,这些就是你主张折价补偿的底气。
04
拿不准项目是不是“必须招标”,
提前问专业的人。
别凭经验、抱侥幸,一个判断失误,可能整份合同都白签。
05
把付款和结算写进那份“站得住”
的合同里。
千万别指望靠私下的补充协议、口头承诺来保障收款,那份东西一旦无效,就什么都不是。
结语
招投标从来不是可有可无的过场,它是合同效力的一道安全阀。新规已经把话说到这个份上,谁还抱着“先占活再说”的老观念,谁就可能在要钱的时候,发现自己手里那份合同,根本不顶用。
作者简介
张璐琪
业务专长:婚姻家事、劳动纠纷、建设工程
参与办理了多起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纠纷,积累了较多的诉讼以及调解经验。注重情理法融合,善于通过谈判、调解与诉讼相结合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