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事实上,不只是城市居民在城市中生活。城市中的生物与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一同形成了独特的城市生物多样性。城市生物多样性包括这一区域所有的物科管是本地种还是外来种。城市生物栖息地的类型既包括自然形成的森林、湿地等,也包括人工绿地等新型栖息地。因此,城市生物多样性也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
一
复杂性
复杂性是城市生物多样性的最基本的特征。城市化的主要结果是人造设施取代了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首先是城市生态系统具有复杂性。在城市建成之后,即使经过精心设计和管理,例如采用近自然生态的设计和管理方法,也难以在短时间内还原出自然界在成百上千年的时间尺度上形成的复杂系统结构和多种功能。而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上的复杂性是维持丰富多彩的生物多样性的基础。美国生态学家Myla Aronson在总结了全球城市绿地生物多样性的研究之后发现,生物多样性在残留的天然植被中最高,而在简单种植结构的人工绿地中(如拓展型绿屋顶)最低。因此,保持和提高城市生态系统的复杂性是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的关键。这包括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尽力保护天然植被的完整性、增强公共自然地段的连通性、有意识地在城市中保留一些自然进程主导的荒地,增加栖息地的多样性,增加城市绿地结构种类组成和结构。其次,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人口密集度提高,生境破碎化严重,保护城市生物多样性不仅仅依靠政府的某一个部门,需要各个相关部门协同治理。同样,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治理成效是政府、市民、企业的共同努力的结果。
二
协同效益性
协同效益需要作为城市生物多样性管理的指导原则。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自然保护区或国家公园又或是乡村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根本区别是:城市是人口高度聚集的地区。这一区别决定了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不能仅从野生动物保护的角度出发,而忽视城市的本质。否则,会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或难以持续。一些国内城市积极地将野生动物引入城市,但将野生动物,尤其是大型野生动物引入高人口密度地区需要充分考虑人和动物的冲突。例如,美国每年杀死人最多的动物不是响尾蛇也不是棕熊,而是看似无害的鹿,平均每年有200人死于与鹿相撞的交通事故。又或是引入野生动物的同时,会不经意间引入外来物种,对本土物种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因此必须在采取这类措施之前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对负面影响要预先防范。城市中更具有可持续性的做法是将对城市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考虑融入各项城市政策规划和日常管理措施中,让这些规划和措施能够发挥提升和保护城市生物多样性的协同效益。
三
共存性
共存性应当成为城市居民与城市中的野生生物打交道的正确态度。城市居民是城市生态系统的主体,对其他生物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城市中的野生生物在对城市和人类活动的适应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生活范围和节律。城市居民应该尽量减少对野生生物的有意或无意的干扰。一些居民出于善意,投喂野生动物。一些管理部门也在大规模地投喂迁徙候鸟,以吸引候鸟在城市的长期停留作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亮点。这些作法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往往会造成不良的生态和社会后果。野生动物被食物吸引进入居民区后会导致人和动物之间的冲突,例如上海居民区的貉短短数年内数量爆发,出现了伤害居民和捕食家养宠物的情况。而诱使候乌改变迁徙策略,对于整个迁徙路线上的候鸟的保护将造成长远的影响。无意干扰的典型例子如城市六居民弃养造成的流浪猫群体,这已经成为城市生物多样性管理的一个挑战性问题。
结语
城市居民和野生生物打交道最适宜的做法是“相敬如宾”,尊重彼此的生活空间,追求和谐共存。
【作者简介】
刘楚瑶
生态法学硕士
刘楚瑶律师,入党积极分子,山东豪德(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业务专长:企业合规与公司治理、环境保护、劳动纠纷等
研究生期间攻读生态法学,掌握了生态法的立法逻辑、制度体系与实践应用方法。研究方向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研究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构建、法治保障路径及实践应用策略。同时,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参与并组织“2021年度中国环境法学会资源法治研究论坛、“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经济发展绿色转型”第六届生态环境共治研讨会、云南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年会第五届“全国林业和草原法治建设”学术研讨会等多个学术会议。
入职豪德以来,深耕民商事、刑事法律服务、环境资源与生态保护相关法律领域,理论基础扎实,实务态度严谨。专注于案件材料梳理、法律文书撰写、法律研究与客户辅助服务,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可靠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