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上篇内容中,我们已经详细讲解了彩礼返还的前三种情形,本篇作为下篇,将为大家补齐剩余两种重要情形,同时附上实用的维权步骤。
一
领证了,但闪婚闪离
如果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根据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地方习俗等因素,判断是否返还及其比例。
真实案例:郑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日,郑某(男)与吴某通过相亲相识。3月3日,双方在吴某老家A省见面。3月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同日,郑某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共给付吴某彩礼20万元。3月6日,双方回到B省郑某家。同年3月14日,吴某以旅游为由离开。之后郑某多次催促要求吴某返回与其共同生活,吴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2024年4月15日吴某通过微信告知郑某称:“我们相识几天就匆匆结婚,双方不了解,并没有任何感情基础,所以我现在准备与你离婚……”。因郑某要求吴某返还彩礼未果,于是起诉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吴某返还彩礼20万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此案中,双方从相识至办理结婚登记再到分开仅短暂的十余天时间,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双方也未共同生育子女,且经郑某多次催促,吴某拒绝返回,双方一直未进行有效的感情交流与沟通,至今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对郑某要求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因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仅相处了十天,彩礼接收方拒绝共同生活,结合彩礼未实际使用,吴某未置办嫁妆,双方未共同孕育孩子等实际情况,本案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判令吴某返还彩礼20万元。
典型意义:最高法表示,虽然办理结婚登记可以使当事人在法律上成立夫妻关系,但这并不足以认定一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人民法院还应结合双方对婚姻的态度、是否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等
二
婚前给付彩礼,
导致男方家生活困难
人民法院可根据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地方习俗等因素,判断是否返还及其比例。
真实案例:朱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朱某与王某于2013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年后在2013年年底在彭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王某在厂里上夜班致使两人相处时间较少、彼此之间的沟通也少,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婚后不久朱某怀孕,于2014年6月1日生下一子。朱某生下小孩在王某家坐月子期间,朱某母亲认为王某母亲及王某没有照顾好自己的女儿,便将朱某接回家,将小孩留在王某家,双方此次分居生活,虽然王某多次到朱某家中想将朱某接回,但朱某却不愿意回去。后朱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
法庭审理中,王某仍想挽留朱某,但朱某要求离婚的态度却非常坚决,王某见此感到自己不同意离婚也无意义,最后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朱某返还婚前给付的部分彩礼,因为自己上班收入微薄,父母是残疾人,生活困难,结婚给付的5万元彩礼是借来的,现在还没有还,朱某生下儿子后对儿子不管不顾,都是我在抚养,日子更加艰难。王某在举证时向法庭提交了给付彩礼致使自己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
裁判结果:庭审调解不成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婚生子一直随被告生活,小孩继续随被告生活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因给付彩礼致使被告生活困难,故被告要求部分返还彩礼的要求予以支持,返还数额酌定为1万元。
典型意义:
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不是“相对困难”(比如男方以前能买得起房,给了彩礼后买不起了),而是指男方家庭依靠自身力量,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可返还彩礼的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较短等情况,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以至于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成为难点。
三
如何返还彩礼
1. 先协商,尽量私下解决
建议双方先坐下来协商,明确彩礼返还的金额、时间,最好签订书面协议,避免后续扯皮。如果协商不成,再走法律途径。
2. 起诉维权,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1)证明“彩礼”的证据: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收条、聊天记录(明确提到“彩礼”“结婚”等关键词);
(2)证明“未领证/未共同生活/生活困难”的证据:未领证的证明(民政局查询记录)、分居证明、租房合同、邻居证言(证明未共同生活)、家庭贫困证明(村委会/居委会出具)、债务借条等。
结语
彩礼本是婚嫁的心意,不该成为婚姻的负担,更不应成为引发婚恋纠纷、破坏情感和睦的导火索。
遇到彩礼纠纷,别盲目争执,对照法律规定理性处理,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帮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是最稳妥的方式。
【作者简介】
张璐琪
业务专长:涉外法律服务、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婚姻家事、劳动争议解决、企业合规管理、合同纠纷
参与办理了多起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纠纷,积累了较多的诉讼及调解经验。注重情理法融合,善于通过谈判、调解与诉讼相结合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