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周期尚未完全明朗的背景下,以房抵工程款依然是建设工程结算中的常见安排。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将工程款债权折算为尚未建成或尚未过户的房屋,无异于以现有债权换取未来不确定的权益。该权益能否顺利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以房抵款协议的设计和条款安排。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关于以物抵债的司法态度日趋明确,但实践中因以房抵款协议引发的争议仍然较多。部分施工企业存在误解,以为签署协议就能获得“双重保障”,实际上,协议若设计不当,可能导致优先受偿权或原工程款债权面临损失风险。
一
协议性质的明确与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法院在判断协议效力时,会关注双方真实意思:协议是“债务更新”——即原债务消灭,形成新债;还是“新债清偿”——原债权仍然存续。
实践中,大部分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对债务性质未明确约定。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约定不明时,一般推定为新债清偿。此推定意味着抵债房屋未完成过户前,债权人仍可主张原工程款债权。然而,若缺乏主动管理和行权措施,仍可能面临优先受偿权失效的风险。
二
优先受偿权的时间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这一点是以房抵款协议中最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
若抵债房屋在该期限内尚未完成过户或权属转移登记,而债权人未采取任何行动,优先受偿权可能在静默中届满。届时,即使房屋最终具备转移条件,原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也可能已经丧失,从而影响债权实现。
三
协议设计的关键点
在协议起草阶段,合理设计条款能够有效防范风险:
1.明确协议性质,在协议中清晰约定协议项下的抵债安排为新债清偿或债务更新,并明确抵债房屋所有权转移完成及相关事项无争议前,原工程款债权及优先受偿权继续有效。这有助于减少后续司法解释带来的不确定性。
2.设置行权提醒或解除机制,可以约定在抵债房屋未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过户或满足相关条件时,债权人有权解除抵债安排,立即主张原工程款债权并行使优先受偿权。通过主动控制行权节奏,可有效降低时间陷阱带来的风险。
3.结合风险状况采取措施,在发现发包人存在潜在财务风险时,可在协议中明确采取措施保障债权优先性,例如通过预告登记等手段增强债权保障,但需结合具体法律条件和实务操作审慎处理。
结语
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不仅是简单的债务清偿合同,更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存续与实现。司法解释提供了基本的裁判框架,但无法替代合同签署阶段的审慎规划。精心设计的条款、合理的行权安排以及对法律风险的充分认知,才是确保债权安全的关键。
王晓东律师,安徽大学法学学士,专注于建设工程纠纷与民商事争议解决,兼具多年企业法务与律师执业经验,能在复杂商业环境中精准把控法律风险。
复合型法务背景:
曾任职于青岛某建筑企业和某金融集团,积淀扎实的风控与合规经验。为企业拟定企业规章制度,全流程审核与头部房企的项目合同,为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同时熟悉金融不良资产业务,任职期间对接各大平台与司法机关,全程参与资产处置,保障高效回款。
律师执业实践:
为青岛英派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涵盖合同审查、劳资纠纷处理、诉讼争议解决及日常法律风险规避。
尤为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曾于青岛市城阳区法院调解中心处理建设工程类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深谙建设工程纠纷的痛点与裁判规则,能以多元化方式高效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