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针对城市生物多样性的治理采取法律与规划相结合的方式。法律上呈现出政策化的特点,缺少综合性的生物多样性和城市生物多样性的直接相关立法,主要依托于规划手段设计、管理城市绿色空间,来促进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二
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体系
2018 年,我国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奠定了根本法层面的价值基础与制度依据。我国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期以城市绿地系统、生态空间网络为主要载体,是我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关键实践场域。202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 “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强国家重点保护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修复”,进一步强化了城市生态保护的战略导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系统性行动框架,国家层面亦设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统筹全国工作。在政策层面,我国已形成包括《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在内的专门性文件,明确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任务与部门协同要求。
2026 年 3 月通过、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标志着我国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迈入体系化、法典化新阶段 。法典在总则第 42 条明确规定 “国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调查、监测、评估制度,合理布局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体系”;第 47 条专门强调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自然特点,保护植被、水域、自然景观、古树名木,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建设与管理”;生态保护编更设专章规范物种保护、生态廊道与栖息地修复,首次将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升至国家基本法高度,成为统领相关立法、规划与管理的核心上位依据。
尽管《生态环境法典》已构建顶层框架,但专门的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单行法仍暂付阙如。现行规范仍分散于《环境保护法》《湿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中。这些文件多从栖息地保护、生态空间管控、绿地建设等角度间接涉及城市生物多样性,较少直接使用 “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 的规范表述,亦未形成专门、系统的保护制度与强制性标准。
在规划实施层面,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已成为城市生物多样性治理的核心工具。国家层面,《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 年)》明确要求设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章,《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指南(试行)》将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纳入国土空间开发的前置评价体系。城市层面,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成为法定专项规划,住建部门早在 2002 年即发文推动各地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家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价标准。
在管理体制上,我国形成住建、生态环境、林草部门协同治理格局。住建部门自 1993 年起即明确负责城市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部门统筹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与执法;林草部门负责城市林地、湿地与野生动植物保护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但在实践中,部门权责边界、协同机制、执法衔接仍需通过《生态环境法典》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以适应快速城市化背景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需求。
结语
我国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政策规划为指引,长期依托城市绿地系统开展实践。2026 年《生态环境法典》首次从国家基本法层面确立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顶层框架与法律地位。目前仍缺乏专门单行法,相关规范分散于环保、湿地、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中,未形成系统制度。国土空间规划与绿地规划为主要实施工具,住建、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协同管理,仍需依托法典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治理体系。
【作者简介】
刘楚瑶
业务专长:企业合规与公司治理、环境保护、劳动纠纷等
研究生期间攻读生态法学,掌握了生态法的立法逻辑、制度体系与实践应用方法。研究方向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研究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构建、法治保障路径及实践应用策略。同时,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参与并组织“2021年度中国环境法学会资源法治研究论坛、“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经济发展绿色转型”第六届生态环境共治研讨会、云南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年会第五届“全国林业和草原法治建设”学术研讨会等多个学术会议。
入职豪德以来,深耕民商事、刑事法律服务、环境资源与生态保护相关法律领域,理论基础扎实,实务态度严谨。专注于案件材料梳理、法律文书撰写、法律研究与客户辅助服务,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可靠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