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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过期?你的期限算对了吗?

发布日期:2026-06-25 10:51    本文作者:豪德律师网    阅读次数:4

前言

老张做施工,好不容易熬到项目竣工,工程款却迟迟没着落。找到律师的第一句话就是:“我听说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还能用吗?”

律师问:“工程什么时候竣工的?”

“2023 年 6 月。”

“现在都 2025 年了,之前主张过优先受偿权吗?”

老张一下愣住了:“我以为这权利一直都在……”

这样的对话,在施工人身上经常上演。不少施工企业老板、项目经理,辛辛苦苦干完工程,却因为对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规则一知半解,白白丢掉了最有力的维权武器。更关键的是,很多人还不知道,这个期限的规则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今天,我们就把这个问题讲清楚。

期限从6个月变18个月

你还在用旧规则吗?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简单说就是:当发包人欠你工程款时,你对这个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比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更优先的受偿权利。这是民法典第807条赋予承包人的法定权利,也是施工企业最重要的债权保障。

但这个权利不是永久的,它有行使期限。

很多人脑子里还停留在旧规则——6个月。实际上,这个期限已经经历了三次变化: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规定,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201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22条将起算点从“竣工之日”改成了“应付款之日”,但期限仍然是6个月。

2021年1月1日,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41条正式将期限延长为18个月,起算点维持“应付款之日”不变。该条文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请注意,这里写的是“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也就是说,合理期限可能短于18个月,但上限是18个月。对于施工企业而言,18个月是最后的红线。

从6个月到18个月,立法显然考虑到了建筑行业结算周期长的现实,给了承包人更充裕的时间。但问题在于,如果你不知道这个变化,要么还以为只有6个月而仓促行事,要么以为权利一直存在而错失良机。

起算点不是竣工之日

    是应付款之日

比期限延长更重要的变化,是起算点。

旧规则下,优先受偿权自“竣工之日”起算。这个规则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很多工程完工后长期不结算,6个月一晃就过去了,承包人连欠多少钱都还没搞清楚,优先受偿权就已经过期。

2019年司法解释二将起算点改为“应付款之日”,这是对承包人权利的重大保护。现行司法解释一延续了这一规则。

但是,“应付款之日”到底怎么确定?这才是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很多人习惯性地认为,工程竣工了,应付款之日就是竣工之日。这个理解是错的。竣工之日和应付款之日可能完全不同。比如,合同约定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结算并付款,那么应付款之日显然不是竣工当天,而是结算完成后应付工程款的那一天。

那“应付款之日”到底怎么算?这就要看合同有没有约定。

不同情形下

应付款之日怎么确定

实践中,确定“应付款之日”可以分为两大类情形:

01

第一类:合同对付款时间

明确约定。

这种情形最简单,应付款之日就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比如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至97%”,那竣工验收合格后第30日就是应付款之日。再比如合同约定“结算审计完成后15日内付至审定造价的97%”,则结算审计完成后的第15日才是应付款之日。

02

第二类:合同对付款时间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这种情况在实务中更为常见,特别是大量存在的口头协议、条款粗糙的简易合同。对此,《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7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则: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应付款时间为交付之日。工程交了,发包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了,不管结没结算,交付之日就是起算点。这一条的逻辑很清楚——工程都给你用了,你就该付钱了。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应付款时间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工程还没交付,但承包人已经把结算资料提交上去了,说明承包人已经尽到了配合结算的义务,从提交结算文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应付款时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这是兜底条款。工程既没有交付,也没有完成结算,双方僵在那里,直到承包人起诉的那一刻,才触发应付款义务。

超过期限,权利消灭

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

什么意思?跟诉讼时效不一样。诉讼时效过了,你起诉对方抗辩,法院不支持你,但权利本身还在;而除斥期间过了,权利直接消灭,不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问题。

这就意味着,18个月的期限一旦届满,你的优先受偿权就彻底没了。不管你有没有主张过,不管发包人有没有承认过,都不影响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在实务中有太多这种情况:施工企业明明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因为拖延、观望、不了解规则,等反应过来的时候,权利已经灰飞烟灭。

行使方式不止起诉一条路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18个月内必须起诉吗?

不一定。最高法院指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诉河南恒和置业案,就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该案裁判要点指出: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视为依法行使了该权利;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不限于诉讼,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同样产生行使的效力。

这就意味着,在18个月的期限内,你可以通过起诉主张,可以在仲裁中主张,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无论如何,你必须有明确的行使行为,而且必须留下证据。

给施工企业的实操建议

讲完了规则,最后给施工人们几条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一,建立期限预警机制。 从工程完工或交付之日起,设立18个月倒计时提醒。不要等到最后一刻才行动,给自己留出充分的准备时间。

第二,准确识别起算点。 不要简单用竣工日期作为起算点。仔细审查合同付款条款,结合工程是否交付、是否结算等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应付款之日。拿不准的时候,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第三,积极行使权利并留痕。 在期限内通过书面函件、起诉、仲裁或执行主张等方式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并保存好所有证据。沉默和等待,是优先受偿权最大的敌人。

第四,不要因为结算未完成就放弃主张。 结算未完成不等于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即使结算尚未完成,你依然可以在已确定部分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优先受偿权,待结算完成后再补充主张。


结语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给施工企业的一把利剑。但利剑有保质期,18个月就是最后期限。算对了时间,剑在手;算错了时间,剑归鞘。

希望每一位工程人都不会因为期限问题,丢掉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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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璐琪

业务专长:婚姻家事、劳动纠纷、建设工程

参与办理了多起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纠纷,积累了较多的诉讼以及调解经验。注重情理法融合,善于通过谈判、调解与诉讼相结合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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