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票人通过行使追索权实现票据权利
当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无法付款时,持票人一般会选择向其直接前手追索,即基于票据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对方以其他方式支付票面金额。由于双方信息对称,在直接前手无力偿还票面金额时,持票人也是无能无力。在此情况下,根据票据的无因性,持票人可以同时向其前手的前手行使追索权,但由于双方并无直接业务往来,信息完全不对称,一般很难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在此情况下,通过向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法院提起诉讼行使票据追索权成为最优选择。
(二)持票人通过诉讼行使票据追索权实现票据权利
现以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违约案为例,具体分析持票人如何通过诉讼行使票据权利。现假设由宝塔石化集团子公司(以下简称BT1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出票,票面金额为100万元,2018年9月1日到期,收款人是宝塔石化集团另一关联子公司(以下简称BT2公司),承兑人是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T公司)。BT2公司背书给A公司,A公司背书给B公司,B公司背书给了C公司,C公司背书给D公司,D公司最后背书给E公司,E公司在票据到期日前向BT公司提示付款时被拒绝。其背书如下图所示:
作为E公司,首先要确定合适的被告和管辖法院。在确定合适的被告时,根据《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E可以选择其任意前手一家或多家行使票据追索权,即E可以选择BT1、BT2、BT、A、B、C、D作为被告。此处笔者建议选择有支付能力的前手作为被告,原因是更有利于双方调解和生效判决的执行。在选择管辖法院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本案而言,根据E所选择的被告来确定管辖法院。
其次,要明确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是有权利时效限制的。依据《票据法》规定,追索权的权利时效是6个月,自票据到期日开始计算。对本案而言,票据到期日是2018年9月1日,所以E应在2019年3月1日前向BT2、A、B、C、D行使追索权,向出票人BT1和承兑人BT追索,权利时效是2年。超过以上权利时效,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如果超过追索权的权利时效,E 还可以向其直接前手D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最后,做好法庭庭审的准备。由于电子承兑汇票不同于纸质票据,当提示付款被拒绝时,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代签收”字样,被告往往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即原告没有取得相关的拒绝付款证明。在此情况下,一方面需要收集其他证据证明拒绝付款事实;另一方面需要向法官说明电子承兑汇票的特点以及无法取得相关证明的原因。
总之,企业财务应建立不良信用单位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拒收其签发的电子承兑汇票。财务人员应多了解票据法的一般知识,当遇到票据法疑难问题时,及时请教精通票据法的专业律师,接受专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