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经查,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且存在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但未依法申报纳税的情况。杭州市税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黄薇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12月22日发布通知指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演艺明星、网络主播等社会公众人物,更是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年底前纠正涉税问题。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持续加强税收服务和监管工作,2021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后,许多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了自查补税。对个别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提醒、督促、警告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务督查,选择部分情节严重的重点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直播带货、网红经济等新的经济业态,是当下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对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国家也鼓励创新经济业态的出现,并且也出台相关政策给予扶持。但新业态、新经济、经营创新不可以为所欲为、突破法律红线。
对于传统经济模式,我国已有健全和标准的企业管理模式和外部的监管模式,而对于直播带货等新形式,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平台多样化、主体门槛低等特点,导致直播行业野蛮生长。
网络直播收入来源五花八门,收入性质划分存在模糊地带,较难从传统渠道获取其上下游业务的准确数据,客观上造成税收征管难度大,也助长了从业人员的偷逃税行为。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适应行业特色的法律制度,为依法纳税提供制度保障。明确直播带货过程中不同主体、不同行为的法律属性和责任义务,为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监管依据,也为经营者划定法律红线。
税收是国家存在发展的经济基础,偷税逃税现象泛滥,轻则影响财政收入,财富分配,重则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此依法纳税作为公民义务被写进宪法。
平台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新业态,对于平台从业者来说,要在这片充满利益诱惑的“蓝海”中平安“远航”,就必须依法依规。
根据报道内容:黄薇丈夫宣称聘请了税务筹划公司帮助公司进行税务筹划,但是“税务统筹”绝对不等同于帮助偷税逃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为企业经营所得也是违反税法规定。
黄薇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后,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有权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税法》第七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税务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体现了税法权威和公平公正,再次警示网络直播从业人员,网络直播并非法外之地,要自觉依法纳税,承担与其收入和地位相匹配的社会责任,否则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风险。
今年八月份美国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Coinbase公司融资40亿美金作为储备金,第一用途就是合规费用。对比一些平台企业不是先筑防火墙而是先把业务做起来再说,某种意义上来看,这反映了中西方企业管理思路本质上的区别。这种“野蛮生长”的企业经营心态,为将来埋下隐患,薇娅案件就是很好的例子。未来,一方面需要聚焦完善制度,着力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大普法力度和联合惩戒力度。另一方面要推动企业建立合规体系,让企业合规经营,降低企业和企业主的经营风险,使我们的新经济、新业态实现良性可持续的发展。
作者简介|About the Author 致公党党员,法律硕士,济南中合合规研究院理事长,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二级律师,山东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司法厅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专家库成员,山东省戒毒局特聘专家,山东省律师协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付兴刚律师先后获得中央政法委、教育部“双千计划”人才;山东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双百计划”人才;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等荣誉称号。 法学博士,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二级律师,中国东盟(澳门)仲裁协会会员,济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合作导师、潍坊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一带一路”律师服务团成员,潍坊市新经济研究会会员、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擅长业务领域主要有:公司法律、涉外法商,合同纠纷、股权诉讼与实际控制权之争、企业合规建设、股权激励等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