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迎道与潍坊中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12-30 14:17 本文作者:豪德律师网 阅读次数:2115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外墙保温、真石漆施工承包协议书,原告施工欧蓓莎家居购物中心的外墙保温、真石漆即部分多彩漆工程,自2013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原告依约定施工,但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2013年12月1日由于被告欠他方款项并欠水电费,施工工地断水断电,导致原告施工不能。2015年7月29日,双方对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价值进行了核算确认,但至今未付清,给原告造成损失。
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54685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被告潍坊中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
判决结果
一、被告潍坊中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欠原告陶迎道工程款5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潍坊中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陶迎道工程款51300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9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潍坊中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解析
在本案中被告未出庭未进行答辩,在类似案件中多存在被告不出庭情况。律师想提醒一下当事人,不出庭进行答辩并不影响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运用,因此建议各方当事人均出庭或委托代理律师出庭为己方争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