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高度,着眼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立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体系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围绕全面依法治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向哪走、跟谁走、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如何实现目标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全面部署,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指引。十九大报告绘制了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宏伟蓝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总体目标和重要任务,构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
第一,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就是以人民为中心,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十九大报告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基础上,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的背景下,准确把握我国新的历史发展方向,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的论断,这就为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按照“五大发展理念”的精神,十九大报告阐释了新时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基本任务,在各个领域都需要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通过法治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
第二,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必须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从法治上为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制度化方案,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了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同时提出了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按照十九大报告的部署,到21世纪中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这些举措都是要实现建设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
第三,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以良法保善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就高度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即人民是治理主体,以良法促善治作为社会治理的目标。以良法保障善治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方式。习近平同志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一方面,法治化首先要求以法治精神指导国家治理。法治以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程序公正、公平正义等为基本精神和价值。另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然表现为法治化,即表现为以法治为基础建立完备的权力运行体系和私权保障体系。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才能真正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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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纯粹理性上看,法治概念蕴涵隽永又幽昧经年。二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3]从实践理性上看,法治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二千多年来,东西方国家进行了波澜壮阔的伟大实践,最终选择了不同的法治道路:英美国家普通法传统的“司法法治国”、法德国家大陆法传统的“立法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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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乃治国之重器,良法乃善治之前提。全面依法治国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一种基本方式。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从我国实际出发,发挥政治优势,遵循法治规律,与时俱进提升理念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建构必须依赖于法律(人)共同体。马克斯·韦伯所也说过:正当程序在欧洲五百余年的法治进程中起过重要作用,它与法律职业并列被称为具有重要意义的两个推动力。一方面,法律(人)共同体首先是一个职业共同体,它有着自己的神圣职业使命——十九大报告明确的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总体目标和重要任务。另一方面,法律(人)共同体更是一个伦理共同体,他们遵循最基本的法律职业伦理准则,即他们以追求秩序和正义为最高、永恒的目标,并且通过他们各自的具体行动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法律(人)共同体能否养成并坚守法律职业伦理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必要条件。而这种职业伦理体现为三方面:
一是关怀人文。法律职业的公共性特征就决定了法律职业应该具有人文关怀精神,强调社会良知。关怀人文在于肯定人性和人的价值,要求人的个性解放和自由平等,尊重人的理性思考,关怀人的精神生活等,这种人文关怀在法律上表现为尊重和保护人权。社会良知必然要求一种社会责任感,社会责任感就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里,每个人在心里和感觉上对其他人的伦理关怀和义务。现代社会的法律实质上是一种“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权利、关注人的生存、重视人的发展”的法律制度。法律职业者以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为其终极目标,如美国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中,有31人为律师,包括当时最有影响的代表如托马斯·杰弗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马歇尔、约翰·亚当斯等,他们皆为构建理想的“自由平等”社会而奔走呼号。
二是维护正义。正义是人类的崇高理想,也是法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因而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5]法律职业的根本价值取向是正义,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整个法律(人)共同体都必须以追求和实现正义作为共同的、根本的使命。每种特定法律职业角色的职业活动,每个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活动,都是以对个案事实的尊重和个别正义的追求来寻求普遍的社会正义的,他们共同坚守着修补社会正义的伦理使命。即使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人们对个别正义有或大或小的分歧,但通过论证追求个别正义,并以此来表达他们对普遍社会正义的关注,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显著特征。
[6]西方正义女神雕像的背后,镌刻着一句简洁的古罗马法格言:“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可见,正义是整个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的基石,是确立其它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根本依据。
三是忠于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7]社会正义必须通过法律职业正确实施法律的专业实践活动才能得以实现,法律人的基本使命,就是准确适用法律。因此,尽管每个具体法律职业的道德要求不一样,但是忠诚于法律,忠实地理解和实施法律,是所有法律职业者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准则。在白纸黑字的法律面前,法律职业者尽管可以解释之、续造之、补充之,但他们绝对不应蔑视之。法律职业者就是法律精神的传承者,就是法律传统的卫道者。所以,“英国法学家之所以尊重法律,并不是因为法律良好,而是因为法律古老”;他们往往“宁肯违反理性和人情,也不改动法律上的一文一字”。
[8]其实,这恐怕也是任何一种法律传统中的法律职业者共守的伦理,只不过在普通法精神中它表现得格外突出而已。我们也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17世纪英国普通法院科克法官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敢与当时英王詹姆斯一世据理力争,慷慨陈词:“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台湾大律师陈长文先生有一本著作《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该书对台湾地区法律人的职业伦理状况深表忧虑并试图对“法律伦理与理想”进行重建。马英九先生给此书作序——法律人的“希波克拉底之誓”,文中指出,医生职业与法律职业的使命是非常相近的,并引用了古希腊“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创立的“视病犹亲”的医生誓词,提出法律人也应有自己的誓词——“秉心公正、为民谋福、担当正义守护”。
目前我国法律职业发展面临诸多困境,一些有识之士也在反思。有一句朝鲜族谚语说道,“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法律人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职业伦理——忠于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关怀人文。纪伯伦说过:“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碰触上帝的袍服。”马英九先生进一步说:法律人的工作,本应是上帝的权柄,法律人越而代之,能不戒慎?能不恐惧?
[1]内容参见王利明:“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网:2018-02-20。
[2]内容参见王利明:“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网:2018-02-20。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4]内容参见强世功:“党章与宪法:多元一体法治共和国的建构”,载《文化纵横》2015年8月号。
[5]【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6]谢晖、陈金钊:《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17页。
[7]【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5页。
[8]【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