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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企业咋办?工资如何发放?如何安排生产?权威答疑

发布日期:2020-01-28 11:59    本文作者:豪德律师网    阅读次数:1337


2020年庚子鼠年,迎来的第一场战役是新型冠状病毒的防疫,全国上下万众一心,面对长达14天的潜伏期,以及前所未有的潜伏期传染性,国家号召民众避免走动尽量呆在家里,毕竟现在最有效的防疫就是切断传染途径。可是春节假期将要结束,民众免不了要返程上班,虽然国务院下发了延长假期的通知,但是面对传染较严重的省份以及正在被医学观察的人员,防疫还需时间,在这个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既保证企业的经营秩序,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昨天山东省人社厅迅速的下发了相应的通知,规范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该通知的及时性、特殊性、时效性的内容和精神为我们以后面临极特殊情况下的劳动用工范畴法律关系的处理提供了新思路。
一、特殊时期的隔离治疗、医疗观察期内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等期间内的劳动关系

  1. 劳动关系继续存在,支付工作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观察期、隔离期、政府紧急措施结束。
  • 企业因疫情生产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外按原额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充分考虑了本次疫情的持续期间不特定下企业的生产状况。
  1.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工资;
  2.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外,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70%发放生活费;
三、特殊期间的休息休假及待遇
  1. 因疫情不能休假的职工,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2. 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施工等方式稳定工作,尽量不裁员;因疫情不能及时返岗的,协商一致,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四、特殊时期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
  1. 仲裁时效中止;
  2. 法定审理时限相应顺延
五、特殊时期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抗疫感染
  1. 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行待遇。
 
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官方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第四版方案,确定了与SARS样冠状病毒同源85%。2002年的非典战役后我们从未停止对其的研究,以期再出现类似情况我们能多了解一些,及时防治,这也是我们这次能迅速反应,及时找准方向,挽救民众免于水深火热的原因。而在这个特殊时期,法律并没有被忘记,我们团队也会继续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让我们万众一心、迎面战疫!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与你同在。
 
 
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24                来源:人社部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等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三、适当延长春节假期
  迅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可以采取调整开工时间、避免人员密集生产活动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
  四、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五、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处
  引导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通过电话调解、在线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六、加强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劳动关系重大事件的,及时妥善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厅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