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前世今生
相较于工亡赔偿纠纷,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争议发生频率虽然在劳动争议中占比不多,但是近几年逐渐为劳动者所知,用人单位和职工家属常常因此发生争议。在日常中很多企业咨询的时候往往感觉很委屈,劳动者并非为企业工作而去世,企业为什么还要承担金钱上的责任呢?关于非因工死亡待遇可追溯最早的法律法规应该是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了,此后全国各省级的劳动行政部门也出具了规范性文件,但是各地规定不一致。2011年《社会保险法》也规定了非因工死亡待遇,但是全国各地对于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混乱,执行的标准不统一。
以此前山东省和北京市为例:
省市 | 山东省 | 北京市 |
项目 | 1、丧葬补助金。1000元。 2、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参照最新的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 1、丧葬补助费。5000元。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其中“死者本人工资”指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
文件号 | 鲁劳发[1993]343号 | 京财行【2009】70号、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 |
二、非因工死亡待遇最新政策
自2021年9月1日起,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将按照最新规定执行,统一了全国标准。
(一)明确了职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所享受的待遇为两项,取消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丧葬补助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抚恤金。以死亡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照死亡时的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缴费年限不满5年,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24个月。
还是以山东省为例,如果一个员工工作4年本月因病去世了,那么他能享受的待遇是:
1、丧葬补助费:43726元/年÷12个月*2个月=7287.7元。
2、抚恤金:43726元/年÷12个月*3个月=10931.5元。
(二)明确了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支付为社保机构
像之前山东省,非因工死亡待遇是固定的金额,2013年之前全部都是由企业支付,2013年才纳入社保统筹,还是按照社保缴费年限来确定社保基金的支付比例,不足的部分都是由企业不足。
三、政策解读
人社部发布的最新的文件将职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为两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山东省之前的标准相比,少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这一项。同时将这两项标准规定为可变待遇,即随着国家国民经济水平和缴费年限的增长而增长,显然这样的规定更为合理。
两相比较来说,对我们山东省内的职工很难说哪个更多一点,工作不久的职工可能较于以前非因工死亡待遇会少一些,工作年限长的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则比之前更多。
另外,职工亲属从哪里能领到这笔钱呢?最新的政策规定为在职参保人员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由社保机构负责核定缴费年限并支付相关待遇。也就是说,这笔钱是由参保的社保基金出。
四、最后一个问题,职工死亡时企业没交社保咋办?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义务,随着各方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保缴纳的比率逐年上升,但是仍然有企业从用工成本上考虑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缴纳年限短于实际工作年限,或者将社保折成现钱发给员工。国家政策刚出台,山东省尚未有配套文件规定详细。但是根据以往的司法案例和主流观点,因企业原因为缴纳社保的,导致员工无法享受或者减少非因工死亡待遇,应由企业来承担这部分责任。
附: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