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追索纠纷亦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特别救济路径。然而,该权利的行使边界如何划定,尤其是在多层转包、多层违法分包的复杂情形下始终存在争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及最高院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均对多层转包、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持明确立场。本文就此作一梳理与探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原则上,实际施工人仅能向与其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不得越过合同关系向无直接关联的发包人追索。然而,建设工程领域涉及大量农民工工资权益,为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在合同相对性之外创设了例外规则,赋予特定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别诉权。
就《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法律关系构造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指出,该条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该条系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而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所作的特别规定,对该条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就适用范围的限缩解释而言,法官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可以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023)最高法民申659号】中明确指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结语
综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其适用应当严格限定在立法目的所预设的范围之内。在多层转包、多层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能依据该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准确把握这一权利边界,对于建工领域的法律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
王晓东律师
安徽大学法学学士
业务专长:企业合规、建设工程、不良资产处置、民商事诉讼等
专注于建设工程纠纷与民商事争议解决,兼具多年企业法务与律师执业经验,于青岛某建筑企业担任法务时,起草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审核与融创、碧桂园等头部房企的各类项目合同,参与公司的投资、租赁、资产转让等重大经济活动,提出法律建议,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协助项目场地内意外事件的处理,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善后。于某金融公司担任法务时,梳理公司从大型银行、京东、蚂蚁集团承接的金融业务,对接法院和公司内部团队,批量处置不良资产,维护社会金融秩序。入职豪德以来,工作严谨负责,踏实稳重,参与办理多件民商事、刑事案件,为青岛英派斯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帮助公司规避法律风险、处理劳资纠纷、解决诉讼争议;尤为深耕建设工程领域,同时在青岛市城阳区法院调解中心从事建设工程类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在法学专业领域不断深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