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包工头老周走进发包人办公室,拍着桌子说“你欠我三百万工程款,今天我就把你告到底。”今天,同样的话他还在说,只是法官会把诉讼请求驳回——理由只有一个:你和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
这不是段子。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这部司法解释最大的颠覆,是把过去二十多年大家用得最顺手的一张牌——“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诉发包人”——正式收了回去。
一
旧规:那张“穿透”的王牌
要看懂新规,得先把旧规摆出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43条曾经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是2004年原《建工司法解释》延续下来的“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本意是给链条最末端的包工头一条快速通道。在过去二十年里,几乎成了实务里“标配”的请求权基础。
二
新规第6条:
直诉这条路,明确堵死
《建工解释二》第6条原文:
“承包人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转包或者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答记者问时明确:《建工解释二》不再使用“实际施工人”这一统称,原《建工解释一》第43条因与本解释第6条不一致,将不再适用。
翻译成大白话:转包链条末端的包工头,对发包人不再有直接的请求权。想要工程款,只能往直接上家——那个把活违法分给你的人——身上要。
三
新规第7条:
留了一条窄一点的路——代位权
当然,最高法没把所有路都堵了。《建工解释二》第7条规定: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为由,依据民法典第535条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的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总规则。这条路看似差不多,实务门槛却完全不同。我们建议重点关注三点:
第一,前提是上家“怠于”。要证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债权,并且自己长期不催告、不诉讼、不仲裁。如果上家正在和发包人扯结算、扯审计,那就不构成“怠于”,这条路也走不了。
第二,范围以你的到期债权为限。代位权行使范围不能超出你对上家的到期工程款,超出部分不支持。
第三,举证责任明显加重。原来按第43条起诉,只要证明转包/违法分包事实即可;现在走代位权,得自己把上家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付款凭证、结算情况一并扛上法庭。
四
给施工方的两句话实操建议
一是把“怠于行使”的固定证据留好。每一次催款函、结算函、发函回执,都是日后行使代位权的弹药。
二是别再把希望全押在“告甲方”上。新规之后,真正能保护施工人的是上家的偿付能力。挑活前先做对方资信调查,比事后打官司更实在。
昨天还能直接告甲方,今天就不行了。规则在变,路还在走——只是要走得更早一步,证据要扎实一分。
【作者简介】
张璐琪
业务专长:婚姻家事、劳动纠纷、建设工程
参与办理了多起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纠纷,积累了较多的诉讼以及调解经验。注重情理法融合,善于通过谈判、调解与诉讼相结合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