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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的相关探索与实践(七)

发布日期:2026-07-31 09:04    本文作者:豪德律师网    阅读次数:22

前言

通过选取北京、昆明两座代表性城市,带大家直观看懂不同发展背景下,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落地逻辑:首都北京依靠完备的地方性条例、分级国土空间规划,搭建起标准化生态监测、跨部门协同执法、全民科普宣传的成熟体系;春城昆明坐拥全国前列的物种资源,聚焦滇池湿地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本土药用植物可持续开发,探索适配西南地域的特色保护路径。

对比两座城市的治理经验不难发现,目前国内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仍存在各种现实难题。

存在的共性问题

第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1)层级较低。主要依赖于工作文件和规范性文件,高层级法规相对较少,其法律约束力存在固有的不足。

(2)规划体系不完备。我国城市生物多样性依赖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而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属于非法定规划,地位低且效力不足,无法具有针对性的保护城市中的生物多样性。

(3)城市生物多样性管理是一个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性工作,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调。尽管城市建设部门发布了有关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文件,但未对城市生物多样性的部门协调进行规定,最重要的是也并未以城市生物多样性的管理为核心。

(4)政策文件的性质出现了不平衡。尽管政策主要集中在引导和强制方面,鼓励性的政策文件却相对不足,缺乏激励社会各个层次参与的积极性。

(5)在针对性和创新性方面表现得相对不足。大部分时候,部门的政策文件仅仅是对上层文件的简单补充,并未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具体状况。

(6)具有区域差异性。受经济发展和生物多样性资源丰富程度的限制,经济发达和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地区会较早的制定法律法规并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相反对城市生物多样性治理的法律法规较少。

第二、执法体系不完备

(1)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与生物保护办公室的职责并不清晰,其管理也相对分散。同时,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不同级别和部门间的职责划分并不明确,这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职责重叠和责任界定模糊的问题。

(2)尚未形成统一的城市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数:推动城市生物多样性评估指数的统一标准化,有助于更全面、客观地了解城市生物多样性状况,指导城市规划和生态保护工作。

(3)生物多样性保护主体单一:生物多样性保护主体相对单一,仅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负责,而其他相关部门的参与程度较低,难以形成合力。

(4)缺乏横向和纵向的协同机制:部门之间缺乏横向和纵向的协同机制,导致在不同层级和不同领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存在断层和协同难题。

(5)缺乏绩效考核机制:部分地区缺乏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使得相关部门在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缺乏切实的激励和压力。

(6)科技手段不足: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本底调查和监测的进度也不同,生物多样性的信息共享效果差,导致城市生物多样性的治理效果差。

结语

城市是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交织融合的复合空间,城市生物多样性更是衡量一座城市生态治理、法治建设水平的核心标尺。我国长期采用法律规制 + 规划引导并行模式推进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不同城市依托自身资源禀赋,走出了差异化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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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楚瑶

业务专长:企业合规与公司治理、环境保护、劳动纠纷等

研究生期间攻读生态法学,掌握了生态法的立法逻辑、制度体系与实践应用方法。研究方向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研究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构建、法治保障路径及实践应用策略。同时,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参与并组织“2021年度中国环境法学会资源法治研究论坛、“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经济发展绿色转型”第六届生态环境共治研讨会、云南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年会第五届“全国林业和草原法治建设”学术研讨会等多个学术会议。

入职豪德以来,深耕民商事、刑事法律服务、环境资源与生态保护相关法律领域,理论基础扎实,实务态度严谨。专注于案件材料梳理、法律文书撰写、法律研究与客户辅助服务,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可靠的法律服务。

业务专长:婚姻家事、劳动纠纷、建设工程

参与办理了多起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纠纷,积累了较多的诉讼以及调解经验。注重情理法融合,善于通过谈判、调解与诉讼相结合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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