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通过选取北京、昆明两座代表性城市,带大家直观看懂不同发展背景下,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落地逻辑:首都北京依靠完备的地方性条例、分级国土空间规划,搭建起标准化生态监测、跨部门协同执法、全民科普宣传的成熟体系;春城昆明坐拥全国前列的物种资源,聚焦滇池湿地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本土药用植物可持续开发,探索适配西南地域的特色保护路径。
对比两座城市的治理经验不难发现,目前国内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仍存在各种现实难题。
一
存在的共性问题
第三、法律监督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生物多样性规划》并未形成规划—实施—检查—行动的闭环。
(1)规划中缺失监督环节。规划内容中对生物多样性和绿化的现状只片面的停留在生物多样性所包含的三方面和绿化面积等,忽视了市民、企业和公共团体对生物多样性和绿化工作的看法。并且并未规定规划的评估和监督环节,仅仅介绍了规划现状、前景和措施等方面,忽视了对规划的监督和反馈环节。
(2)监管信息不透明:城市绿地规划监管的信息公开程度较低,监管过程缺乏透明度。规划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未能及时向公众公开,除非从事规划的专业人员或学者,否则难以了解绿地规划和生物多样性规划的内容和重要性,使得公众对规划的监管难以参与和监督。
(3)监管体系不完善:城市绿地规划的存在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情况,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不够密切,导致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不佳。
(4)监管手段不足:目前城市绿地规划的监管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处罚措施,监管手段不够多样化和灵活。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来促进规划落实,也缺乏有效的监测手段来评估规划实施情况。
第四、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
(1)信息透明度不足:公众可能难以获取到关于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项目的详细信息。缺乏足够的信息透明度可能使公众难以理解城市生态环境的现状和规划,进而无法有效参与决策过程。
(2)参与机会受限:公众参与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决策的机会受到限制,可能由于参与渠道不畅通,公众对于城市规划和生态保护的意见和建议难以得到充分听取。
(3)公众参与在决策中地位不高:在一些城市规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中,公众的意见可能未能在决策中得到充分重视。决策过程中可能缺乏民主决策机制,导致公众的声音难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4)教育和意识提升不足:公众对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的认知水平可能相对较低。缺乏相关的教育和宣传,公众可能难以理解生物多样性保护对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意义,也就难以参与到相关决策中。
(5)反馈机制不完善:即使有公众参与的机制,但可能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公众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能难以被及时回应和采纳。
(6)公众参与主体单一:我国城市生物多样性一直由政府主导,通过举办各种活动使公民参与到生物多样性治理中,这种途径往往忽视了企业在生物多样性治理中的作用。
(7)公众参与形式较少:主要通过开展各种生物多样性节日或制作宣传片通过媒体宣传这种被动且传统的方式接触生物多样性,无法激起公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五、法律责任不明确
(1)立法缺失或不足:缺乏专门的法规或法律,明确规定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责任、法律地位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2)责任主体不清晰:在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中,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和层级。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责任的划分和履行不够明确。责任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公民和企业等。
结语
城市是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交织融合的复合空间,城市生物多样性更是衡量一座城市生态治理、法治建设水平的核心标尺。我国长期采用法律规制 + 规划引导并行模式推进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不同城市依托自身资源禀赋,走出了差异化实践路径。
【作者简介】
刘楚瑶
业务专长:企业合规与公司治理、环境保护、劳动纠纷等
研究生期间攻读生态法学,掌握了生态法的立法逻辑、制度体系与实践应用方法。研究方向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研究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构建、法治保障路径及实践应用策略。同时,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参与并组织“2021年度中国环境法学会资源法治研究论坛、“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经济发展绿色转型”第六届生态环境共治研讨会、云南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年会第五届“全国林业和草原法治建设”学术研讨会等多个学术会议。
入职豪德以来,深耕民商事、刑事法律服务、环境资源与生态保护相关法律领域,理论基础扎实,实务态度严谨。专注于案件材料梳理、法律文书撰写、法律研究与客户辅助服务,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可靠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