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发布日期:2019-08-21 10:06 本文作者:豪德律师网 阅读次数:1388
案情:2017年3月26日19时10分许,任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东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惠贤路交叉口处闯黄灯进入路口直行时,与驾驶电动车沿东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钟某相撞,致车辆受损,钟某受伤,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5级。交警大队调查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某公司系车辆所有人。该车仅投保交强险和5万的三者险。委托后,代理律师先通过保险理赔方式,将保险金额理赔出来,减轻当事人部分损失。其余的通过诉讼解决。
庭审中,任某提出其是某公司员工,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某公司提出因为其董事长与任某父亲系朋友关系,公司将车借用给任某,任某的驾驶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借用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
庭审中,各方经过激烈的交锋,前后历经数次庭审。我方提出以下观点:
1、任某驾驶机动车路口闯黄灯,且其事发时行驶车速过快达到58 km/h。任某过错较大。
2、接送工人是因公司季节性、临时性用工,其用工时间不确定,故司机的用工时间也不确定,本案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任某的工作内容及用工时间的临时性特点,任某与公司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应认为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任某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调查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任某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调查,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交通事故中,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中职务行为需要特别注意,职务行为分为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和劳务关系过程中形成,一般情况下,因职务行为产生的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由单位承担。但是在劳务关系过程中形成的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的过程中要重点审查判断各被告的关系。